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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启动医疗纠纷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9日 08时47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全面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2月底前,哈尔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将全部参保,8月底前,黑龙江省所有二、三级公立医院将全部参保,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一律通过第三方调处程序解决。

    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黑龙江省卫生厅组建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风险评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定各医疗机构保障限额、风险水平等,并最终核定保险限额。

    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将实行“五统一”原则,即黑龙江省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统一参保、统一制订保险方案、统一保险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价格测量模式和统一服务。2月底前,在哈尔滨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5月底前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伊春、黑河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8月底前,完成黑龙江省其余地市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一律通过第三方调处程序解决;对赔付一万元(含)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

    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和督查辖区内公立医院按规定要求及步骤统一参加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并将各医疗机构参加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情况作为创建“平安医院”、大型医院巡查、医院评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评优评奖等工作的重点考核项目;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参保、续保,被保险公司拒保,私自违规赔付、处理医疗纠纷以及其它违反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另据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介绍,鉴于医疗责任保险的黑龙江省整体性和时间跨度,缴纳保费总体合理、个体互有盈亏属于正常现象,本次黑龙江省统保选择了中等标准的保险方案,有较高保险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提高保险条件并单独核算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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