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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出台十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06日 09时47分   来源:福建日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福建省委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意见的精神及《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省政府近日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十条措施,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力度,缓解农村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不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和保障水平。

    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业务覆盖面,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贷款平均增速;对符合条件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和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按75%的比例计算风险权重;农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新增信贷规模作为涉农贷款。

    提升涉农金融服务水平。合理提升县域银行业分支机构信贷审批权限,限时办结涉农贷款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省内单户农户贷款限额,对30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简化或合并流程;评估机构收取的涉农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完善市区机构网点布局,为农民工进城用卡提供便利。

    推动“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推动开业一年以上的村镇银行以及地方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力争至2013年末22个原中央苏区县各设立1家村镇银行,至“十二五”末每个县各设立1家村镇银行;争取2013年末每个乡(镇)拥有自动存取款设备。

    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开发订单农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和农产品、设施棚舍及大中型农机具等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开展农民购建房按揭贷款、农村住房装修贷款试点;进一步推广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渔船抵押贷款等符合福建省资源实际的抵质押产品,支持将渔船贷款最高抵押率提高至50%以上;林业种植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林权抵押贷款最高抵押率可提高至70%以上。

    强化“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依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行业协会组建行业性、互助性担保公司;推广“农户信用评级+担保基金+信贷”融资模式。

    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力争2015年末实现农村地区目标客户建档和信用评级全覆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农户和企业给予下调贷款利率、扩大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

    扩大涉农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涉农企业列为上市后备企业,推动其尽快上市融资;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涉农企业发行债券提供风险缓释和增信支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增强涉农保险保障功能。推动蔬菜、茶叶、果树等特色农业险种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保险公司通过竞标方式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

    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扶持力度。对县域金融机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季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及县以下地区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记者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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