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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颁布《烈士安葬办法》规范烈士安葬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03日 20时49分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民政部近日颁布了《烈士安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首个烈士安葬工作的部门规章,是《烈士褒扬条例》的重要配套政策。日前,记者就出台《办法》相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主要负责人。

    记者:烈士安葬工作基本现状?

    回答:安葬烈士,是烈士褒扬工作的必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肃穆、庄严地安葬烈士,是宣传烈士事迹、抚慰烈士遗属、弘扬烈士精神的有效时机和形式。目前,全国每年约有300多人被国家评定为烈士,各地各部门在烈士安葬方式上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从个案看是可行的。但从烈士安葬工作总体来看,各地安葬方式、仪式程序不统一、不规范、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烈士安葬工作的严肃性,不利于烈士褒扬工作的开展、烈士事迹的宣传和烈士精神的弘扬。

    记者:为什么制定这个《办法》?

    回答: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或者予以集中安葬”。这一规定填补了烈士安葬政策的空白,为烈士安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结合各地烈士安葬工作实际,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安葬烈士的方式方法、仪式程序等差异性较大,影响了烈士安葬工作的严肃性,需要通过制定规章,为烈士安葬工作提供基本制度遵循。为此,民政部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各级民政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出台《烈士安葬办法》。

    记者:《办法》对烈士安葬地和安葬仪式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办法》共16条,主要明确了烈士安葬地、安葬仪式、安葬方式、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安放、烈士安葬证明书、烈士迁葬和祭扫等相关内容。如在安葬地方面,《办法》明确,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为充分尊重烈士遗属意愿,《办法》明确了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烈士安葬地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中进行选择。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在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方面,为庄严肃穆起见,《办法》规定要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并举行必要的送迎仪式;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同时覆盖,安葬后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

    在烈士安葬仪式方面,《办法》强调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烈士安葬仪式应当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烈士安葬仪式中应当宣读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迹。

    记者:《办法》对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安放是怎么规定的?

    回答:在安葬烈士的方式上,根据殡葬改革精神,《办法》明确了三种方式: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其他安葬方式。同时强调安葬烈士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在烈士墓穴、骨灰格位选择方面,《办法》明确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并明确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在碑文方面,《办法》明确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示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在墓区建设方面,《办法》明确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

    记者:《办法》对烈士迁葬有什么要求?

    回答:《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条例》已明确规定,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入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办法》基本与《条例》规定一致。二是烈士安葬后,国家将配套开展事迹整理、陈列展示等相关工作,需要保持烈士安葬和事迹展示的同步性。三是历史上已形成了大量散葬烈士墓,据普查,全国有61.2万座散葬烈士墓1.2万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大多是无人管理或者疏于管理,损毁严重。从2011年起,民政部、财政部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利用四年时间对61万座散葬烈士墓和近1.2万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迁移、整合和修缮,并纳入相应保护体系。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烈士纪念设施,切实发挥烈士纪念设施教育功能,便于人民群众瞻仰和缅怀,《办法》对烈士墓迁葬提出了相应要求。

    记者:《办法》的出台,会给烈士安葬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回答:烈士是国家授予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公民的最高政治荣誉,他们身上集中体现着信仰坚定、热爱人民、矢志报国、敢于牺牲的精神,是党、国家和军队宝贵的精神财富。烈士牺牲后理应得到妥善安葬,以褒扬他们的功绩,教育启迪后人。制定《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办法》是对《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在陵园安葬基本原则的细化,是各地开展烈士安葬工作的基本遵循。《办法》一是明确了“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入烈士陵园予以集中安葬等”规定的具体要求。二是规范了烈士安葬地、安葬仪式、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安放、烈士迁葬等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三是强化了政府在烈士安葬工作中的责任。《办法》的出台,将会进一步有利于保障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功能,有利于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工作,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

    点击查看《烈士安葬办法》

    点击查看《关于<烈士安葬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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