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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企业产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07日 21时02分   来源:证监会网站

    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三十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根据相关规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为2013年5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有关申请做出了终止审查决定。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

    根据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部署,需要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抽取10家进行抽查。因四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只有12家企业,抽取的样本数量较少,本次抽取不再按板块、中介机构执业纪录等分类抽取。在媒体监督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从12家企业中随机抽取出两家企业,除该两家企业外,其余10家企业均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证监会专门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企业,在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我会对此类企业申请按本次专项检查确定的方式进行抽查。

    二是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对照《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强化财务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要求,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旨在推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高诚信意识,真实、客观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严格遵守首发各项规则要求。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效果已初步显现,中介机构风险防范意识明显加强。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证监会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归类汇总,及时反馈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并结合日常审核工作将有关要求落实到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之中去。对于检查和抽查中发现严重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证监会将适时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纳入未来优化规则体系之中,融入到发行监管实务中去,形成常态性要求和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首发信息披露质量。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专项检查抽查阶段企业名单(第二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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