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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05日 10时03分   来源:青海日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工作部署,近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1个部门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1项经营性公证收费标准。

    据了解,此次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住建、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内植物检疫费、受理商标注册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水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其中: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并大幅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商标注册费中的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以及部分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均有较大降幅。

    此次降低收费标准可大幅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督促各市、州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记者 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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