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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赶工措施方案出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30日 10时32分   来源:青海日报

    根据青海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提出“力争2014年底前调水总干渠全线贯通”的要求,日前,省水利厅制定出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赶工措施方案。

    水利厅为引大济湟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协调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协调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及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责衔接工程计划和建设资金。

    省引大建管局为引大济湟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监督、检查、指导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省水电集团公司为调水总干渠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负总责;负责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现场工作组为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的现场联合派出机构,负责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议精神,对调水总干渠工程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定期组织召开月调度联系会议,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报送工程建设情况周报、月报和专报。

    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工作,保证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及时指导解决施工设计问题。如因设计人员不到位,设计工作滞后,设计方案不完善,造成计划目标未按期完成,对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要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认真落实总监负责制,做好旁站监理和平行检测。如因监理人员不到位,监理工作滞后,管理不到位,造成计划目标未按期完成,对监理单位和监理负责人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质检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验检测,以确保施工产品质量安全。如因质检人员不到位,质检工作达不到国家有关要求,质检工作滞后,造成计划目标未按期完成,对质检单位和质检负责人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全权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如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未按计划工期完成目标任务,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为保证工程建设按计划完成,建立健全逐级督办机制,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检查、督办。

    提前做好风险预测。(记者/罗连军 实习记者/马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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