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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有所增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董峻)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十一五”期间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日前获国务院批准。考虑到近年来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量大幅度增加,这一限额与“十五”时期相比总量有所增加。

    据其介绍,“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利用结构作了较大的调整。与“十五”时期相比,人工林采伐限额增加,天然林采伐限额减少,商品材采伐限额增加,非商品材采伐限额减少。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天然林采伐限额减少,中央财政予以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采伐限额减少。

    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商品材采伐限额有所增加,西部地区天然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减少,南部地区商品材采伐限额大幅上升,北部地区采伐限额明显下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经国家林业局核定后报国务院批准,着重考虑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由森林经营管理统一模式向分区施策的转变、由单纯控制森林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的转变、由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的转变。

    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林业部门做好采伐限额的分解落实,除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限额指标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需要外,其余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通知还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指标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有结余的,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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