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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宏观调控:运用价格杠杆 调控高耗能行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3日   来源:人民日报

    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缓解能源短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调控措施之一——

    运用价格杠杆 调控高耗能行业 

    原因 产业发展超过资源环境承载力 行业用电增速高于社会用电

    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但也出现了投资需求增长过快、部分行业经济发展过热等问题,特别是高耗能产业发展过猛,超过了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一方面,煤炭、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突出,全国24个省份拉闸限电,煤炭价格上扬,导致发电企业成本上升。另一方面,部分高耗能行业发展速度居高不下,钢铁、电解铝、电石、烧碱等行业用电增长较快,大大高于社会用电量平均增长速度。

    近年来,国内在建和完工的电解铝、电石及铁合金生产线已大大超出国内需求,但各地类似项目的发展势头依然很足。国家电监会负责人介绍说,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首先是缓解我国能源短缺局面和节能降耗的需要,国家运用价格杠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过快增长,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内容 范围扩至8个高耗能行业 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措施

    2004年6月,国家决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分/千瓦时和5分/千瓦时。

    2006年9月,国家又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二是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两个行业纳入实施范围。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作适当调整。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从每千瓦时5分提高到2角;对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由2分调整为5分。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

    现状  各地执行存在观望态度  国务院6月派检查组督查

    目前,各地差别电价政策贯彻情况并不理想,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工业基础薄弱、电力供应较为富裕的地区,担心差别电价政策会影响税收、就业及经济发展,对政策执行存在观望态度。

    同时,部分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抵消了差别电价政策效果。一些高耗能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规模小、能耗高、环保设施不完善,加剧了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也规避了差别电价的惩罚。一些地方受退出机制未建立等因素影响,对淘汰落后产业态度不积极,致使落后生产能力退出缓慢。

    国家电监会负责人说,国务院于6月派出检查组,对未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检查组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进一步细化政府各级部门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将根据差别电价落实情况调整各地电力规划,调减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对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电监会不予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将停止在该地区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工作。(冉永平) 

    链接 我国能源利用率仅为33%

    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较低。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4%,但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和水泥的消耗量分别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27%、25%和40%。与国外相比,我国火电供电煤耗高23%,吨钢可比能耗高21%,水泥综合能耗高25%。数字表明,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只有33%,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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