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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自8月15日起利息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决定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为5%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聚焦利息税**********

主席令(第6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视需要停减征利息税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华社记者 刘建生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正式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停征或减征利息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对法律第十二条作出修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方式
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停征或减征利息税

    6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决定草案作说明。 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 摄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方式,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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