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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将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岗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9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0月9日15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图为张小建浏览网友问题。(中国政府网 陈竞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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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将做好工作防止就业歧视保证就业公平

    [网友 道路曲折]《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作了明确的禁止规定,那么政府部门将采取那些措施防止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将法律相关落实的实处?

    [张小建]法律在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歧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能够使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已经在法律的实施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劳动法和配套法规的宣传和贯彻,监督指导用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公平就业的规定,防止招聘中的歧视行为。还有就是通过开展对农民工“春风行动”加强对劳动市场清理整顿力度,对劳动市场就业歧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劳动保障等四个部门对黑中介行为等进行集中整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次法律中明确提出几方面防止就业歧视和保证就业公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打算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点击详细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网友 新华访谈]怎样确保女职工不因结婚,生育等问题受到就业歧视?

    [张小建]客观地讲女职工的结婚生育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工作的进行,但是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特别是生育,这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我国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妇女结婚、怀孕阶段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你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这是不允许的。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出现歧视现象的劳动者可以按照6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点击详细

《就业促进法》是民生之法和谐之法 具有四个亮点

    [主持人]就业问题涉及民生,网友关注度极高,《就业促进法》作为我国在就业领域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有哪些新的亮点呢?

    [张小建]首先,《就业促进法》是一个民生之法,是一个和谐之法。所谓民生之法,大家知道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我们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发展、价值实现,甚至包括他们后代的希望。所以就业是民生之本,用解决民生之本的法律来规范就业,来促进就业,所以我们说《就业促进法》是民生之法。同时,在《就业促进法》里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解决就业问题,这个法律要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挥作用。解决就业问题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如果就业问题能解决得好,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都会起到重大的作用。会形成一个全社会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好就业问题,这个法律的出台也能够促进我们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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