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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确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岳瑞芳、苏惠婕)北京市地税局20日明确,除分税种计征外,个人住房出租可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则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

    其中,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含)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在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7%。

    据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住房和非住房出租确定不同的综合征收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一系列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种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从而也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据记者了解,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按7%或12%计征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对于此后按照分税种计征多缴纳的税费,纳税人可按相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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