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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黄打非"办负责人就第三阶段行动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全国“扫黄打非”办负责人
就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集中行动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璩静)自8月下旬全国统一开展“扫黄打非”第三阶段行动以来,全国共收缴非法出版物435万余件,其中侵权盗版出版物352万余件,取缔非法出版物店档摊点10万余个、关闭印刷企业182家,查办各类案件611起。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这项活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全国“扫黄打非”办为什么要部署这次集中行动?

    答:今年1至7月,各地按照《2009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总体安排,成功地开展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扫黄打非”封堵查缴非法出版物和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集中行动。当前出版物市场情况显示,非法出版物得以控制,低俗音像制品的问题得到较好治理,但侵权盗版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办决定于8月下旬至11月中旬组织开展第三阶段集中行动。

    问:为什么把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活动作为集中行动的重点进行整治?

    答:今年1至7月,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3925.6万件,其中侵权盗版出版物就达3518.3万件,占到近九成。侵权盗版不仅影响作者从事创新的积极性,遏制了以作品创作和传播为基础的众多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对经济构成了严重威胁,从长远而言将影响到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盗版教材教辅误人子弟,损害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因此我们决心重拳打击,整治教材教辅市场,确保大中小学校学生不受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产品的侵害。

    一直以来,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是“扫黄打非”的重要任务。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高度重视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国家战略来抓。此次“扫黄打非”第三阶段集中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出版物市场和出版物进口、入境环节,大力收缴和取缔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以及嵌入出版物内容的其他电子产品;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活动,确保大中小学校学生不受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产品的侵害;继续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抓紧办理和审结有关案件,巩固和发展前段整治专项行动的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保护知识产权旗帜,以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问:此次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有哪些措施?

    答:第三阶段集中行动主要采取六项措施:一是搞发动。面向基层和出版物经营单位、教材教辅编写审定机构及大中小学校,广泛进行社会动员,要求和提倡大中小学校师生“不购买、不使用、不传播”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辅产品;二是清市场。全面检查出版物制作、出版、印刷复制、储运、销售环节,加强对各个环节合法企业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和取缔无证照经营者和游商、地摊,加强校园及其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的检查和管理;三是挖线索。通过清理市场和发动群众举报,掌握一批生产经营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线索和证据;四是端窝点。根据线索及时清除制作、储运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窝点,防止危害扩大;五是办大案。确定一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大要案,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团伙,组织对主犯和幕后“老板”实施抓捕,产生震慑作用;六是抓长效。建立违法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教材教辅编写、审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采购、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问:怎样确保这次集中行动取得实效?

    答: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做到“四个一律”,即凡发现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一律收缴,凡发现非法制售出版物的窝点、店档一律取缔,凡属合法单位严重违法侵权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凡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反盗版百日行动”确定的处罚标准,对一次经营非法、盗版出版物数量不足100册(张、盒)的经营单位,分别由出版、版权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非法、盗版出版物数量100册(张、盒)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非法、盗版出版物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以上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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