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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的足迹——2005年:废除农业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这是广西宾阳县芦圩镇的农民在拔秧苗(2007年7月19日摄)。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实施后,这里的农民种粮热情高涨,积极抢耕抢种。  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从1990年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起,农民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1990年到1999年,中央着重解决国家税收之外对农民的各种收费、罚款和摊派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0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6年)等文件。然而,在实际中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并未消除。1998年10月,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做准备。

    进入新世纪,税费改革开始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进行试点。2000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这一改革,使农民除了交纳7%的农业税和1.4%的农业税附加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收费。2002年,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20个省区市,并及时明确了目标要求。2003年,全国所有省市区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达到305亿元。

    从2004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中央明确提出了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当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央将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由此,农村税费改革由“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转向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的税率,还选择了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的试点,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进行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的补贴。“两减免、三补贴”的政策,使农民直接得到实惠450亿元。2005年,又全面取消牧业税,同时加快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步伐,并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区自主进行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当年上半年,已有27个省区市决定全部免征农业税,另外四个省市区中的多数县市免除了农业税。正式取消农业税,已是水到渠成。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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