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辽宁省下发了由辽宁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3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意见》。这一《意见》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范围、协商主体、协商重点、协商程序及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如何调处争议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以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及总结大石桥市虎庄镇行业劳动定额和乡镇工资协商指导团典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意见》。《意见》规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协商重点”方面,《意见》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确定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同时规定,“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定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在“及时调处争议”一项中,《意见》规定,“在履行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工会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合同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工会组织要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和对行业协商的指导服务工作,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记者 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