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12月8日电(记者胡锦武)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下发了《关于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补充通知》,统一了商品房成本公示口径,明确了今年9月1日后在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和综合体项目需公示相关信息。
今年9月1日起,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住房平均成本、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条件、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商品房价目表、销售进度信息、面积测绘报告等。
然而,由于公示制度存在商品住房平均成本复杂,核实难度大的问题,甚至有的楼盘出现了成本价高于成交价的现象,引发社会广泛质疑。
为此,此次下发的补充通知中明确,商品房成本信息公示的对象为:2009年9月1日以后在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和综合体项目(含住宅、办公楼或商业等用途),包括2009年9月1日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9月1日以后仍在售的项目。纯办公楼和商业项目暂不需要公示成本信息。
此外,要求公示的商品住宅成本信息是指目前已建设(包括在建和已竣工)的商品住宅平均成本。具体时间节点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商品房成本信息的公示期限为: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售房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