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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保障亿万农民当家做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破解“三难”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卫敏丽、赵超、崔清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取得长足进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

    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保障亿万农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罢免难”——修订草案“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对于一些失去民心的村干部为何总是难以罢免?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村出现了村官“罢免难”的现象,使很多农民群众感到无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专家指出,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修订草案适当“降低”了村官罢免门槛,有利于真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当选村委会成员,从而保障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会议召开难”——修订草案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和议事程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增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各地普遍反映,村民会议召开难。

    据介绍,目前,大多数村都是三年才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很多地方村委会选举时,虽经层层动员,但实际到场参加选举的村民,很难达到全体选民的半数。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组织选举难,也导致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规定难以落实。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制度效能,使村民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修订草案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根据修订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

    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民主监督权落实难”——修订草案规定增加村务监督机构

    记者了解到,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四个民主”发展不均衡,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而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农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修订草案还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民委员会成员“难罢免”和“乱罢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修订草案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修订草案还规定,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我国拟修法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依据近年来各地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成功经验,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一是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是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三是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办理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保障等作了完善。

我国拟修法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依据近几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

    修订草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修订草案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原法的三十条扩充为六章三十九条,从原来的条文式改为章节条款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选民登记的内容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修订草案明确,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我国拟修法完善民主议事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民主议事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

    鉴于这些情况,修订草案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修订草案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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