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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做好服务外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明确政策·强化服务·完善机制——解读《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将给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带来哪些新的机遇?记者请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工商总局根据一些地方先行先试的经验,研究采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为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工商总局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为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丰富出资方式,工商总局规定,在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为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工商总局规定,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中国)”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满足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工商总局在新文件中明确,对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为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工商总局对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放宽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内容表述要求,允许其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为全面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工商总局总结提炼了一些地方近年来所采取的好的做法和具有共性的经验,从局部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为进一步推进外资登记电子化进程,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

    此外,工商总局还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的理念,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为给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工商总局在商标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指导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在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保护方面,工商总局要求,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在行政许可方面,工商总局将逐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并要求各地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

    在行政指导方面,工商总局要求各地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为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工商总局从扩大外资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提高外资监管执法统一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国家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决策部署,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从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向特定区域集中。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工商总局进一步扩大了对特定区域的外资登记管理授权范围,将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为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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