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拉萨5月27日电(记者 边巴次仁、德吉)即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工作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在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公安消防队。
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政委琼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的消防条例坚持“预防为主、全民消防”原则,把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点。
与旧消防条例相比,新条例首次提出在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立消防队,并首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属地文保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以及文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新条例规定,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除上缴国库的收入除外,应当将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作为其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文物保护单位安装电气设备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机构批准;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改进传统用火方式以确保消防安全。同时还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选定安全的焚香、点灯位置。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堆放柴草等易燃、可燃物品。
近年来,西藏逐步加大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布达拉宫成立消防大队后,2008年西藏在拉萨哲蚌寺等三大寺成立了消防大队,之后又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萨迦寺和昌都强巴林寺以及山南桑耶寺相继成立了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