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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我国推进科技创新存五大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要更好地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走上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说。

    今年3月底至5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科技进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看,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和效果总体是好的。”路甬祥说。他同时表示,科技进步法的实施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五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着重加以研究解决。

    路甬祥首先指出,我国创新激励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平衡,对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不够。“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较弱,知识产权诉讼难、维权成本高,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积极性。”路甬祥说。

    其次,路甬祥指出,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仍是影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因素。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还存在一些障碍。

    第三,我国目前科技人力资源总量很大,但人才结构不合理,高层次战略科技专家,领军、拔尖人才缺乏的问题较为突出。创新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尚未得到应有重视,人才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进一步优化。

    第四,科技投入仍然不足,实现科技投入目标的任务艰巨。政府投入的带动效应还需进一步增强,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落实。

    第五,科技体制改革亟待进一步深化,科技工作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相互脱节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机制不完善,资源配置分散、重复和浪费现象仍然存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有待加强。

    “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路甬祥表示,要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的各项规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战略基点和核心要素,更好地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走上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轨道。

    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科技进步法,确立了推动科技进步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2007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激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新的法律制度。

我国科技投入仍然不足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崔清新)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路甬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我国科技投入仍然不足,实现科技投入目标的任务艰巨。

    路甬祥说,虽然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近些年逐步提高,2008年为1.54%,但离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此外,各地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水平不平衡现象也比较明显。

    路甬祥指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初步建立,但一些省、市财政科技经费增长仍然没有达到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法定要求。基础研究经费支出占研究开发经费总支出的比例仍然偏低,2008年为4.8%,科学积累和原始创新能力不足,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缺乏。

    虽然近些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有很大增长,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仍然普遍偏低,2008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仅为0.84%,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

    检查组建议,加快推进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保证财政科技投入依法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科技投入结构,继续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建立符合科技活动规律和特点、推动持续创新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完善科技投入政策体系,加强引导和激励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促进全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强化科技与财税、金融合作,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社保、保险资金等参与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速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四大因素影响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3日表示,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仍是影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因素。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路甬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路甬祥指出,四大因素影响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科技分类评价制度尚不完善,部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评价导向存在着重论文、重奖励轻成果转化的现象,影响了科技人员面向市场与产业需求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二是企业的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一些企业包括有的大型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吸纳、创造、运用新技术的能力不强。

    三是产学研合作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机制尚未确立,科研机构、大学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政策在落实中还存在体制障碍。

    四是中试和工程化环节薄弱,公共技术平台不健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

    为此,检查组建议,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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