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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杨维汉)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长快、牵涉环节多、处理难度大的纠纷类型。

    为统一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共26条的司法解释,自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旅游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已经形成社会关注的热点。组团出游,连接着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由于其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解决的难度,急需出台一部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规定。

    “在旅游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难题。”孙军工说,旅游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横跨侵权法与合同法两大领域,同时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合同法对于旅游合同未作专门规定,司法解释在这一领域也存在空白。随着旅游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旅游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须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司法解释界定了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包括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旅游景点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旅游纠纷,可参照该司法解释处理。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司法解释也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旅游法律关系,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院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杨维汉)“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的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机关将限制转团、挂靠等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杨维汉)“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维护好旅游者合法权益,也要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责任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要依法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关系。

    “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需要合理界定。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是制定这部司法解释的主旨之一。”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并没有片面强调旅游者利益的维护,无限扩大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而是通过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自由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也进行了合理维护。

    孙军工说,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将通过司法手段,注重维护旅游经营者的生存发展。互利共赢是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既要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两者不可偏废。

    据了解,人民法院下一步将把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继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解决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同时,还将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主动地邀请旅行社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力争案结事了。

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杨维汉)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个司法解释还对旅游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司法保护的人文关怀。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消费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也指出,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对保护旅游者行李物品、证件安全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日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保管旅游者行李物品以及证件安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司法解释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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