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11月12日电(记者 李鹏翔)记者12日从在武汉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获悉,目前,全国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具体情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已达8600余件,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作出重要贡献。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5079件,省会市及较大的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500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6件,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37件,为地方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表示,地方立法为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起到重要作用。据了解,在地方立法中,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的立法约占到总数的一半以上。地方立法还丰富了立法实践,一些立法先行先试,还有一些结合当地实际的立法使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地方特色,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梁鹰表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地方立法将从以制定规则为主向不断完善规则转变,从更多关注政府管理立法到关注政府服务立法转变,从更加关注建章立制向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转变,在立法工作机制方面要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各方作用,扩大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