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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上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0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近日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上报。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暂行规定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并分别设定相应的报告时限: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暂行规定明确,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暂行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卫生部印发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三级综合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详细阅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部分地方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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