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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采取措施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 赵超)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为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他们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将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将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我国已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赵超)记者14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我国已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全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详细阅读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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