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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提醒:中秋节临近 驾驶人切勿酒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9日 21时00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记者 崔清新)节假日前后是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相对高发期。随着9月10日至12日中秋小长假的临近,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节日“酒司机”增多,切勿酒驾。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公安部介绍,醉驾入刑四个多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经初步体现,查处的酒后驾驶行为同比去年出现大幅减少,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据悉,截至8月31日,醉驾案件全国共立案17627件,其中,法院已审理判决3304件,全部为有罪判决。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广大群众,不仅驾驶人要牢固树立“酒后不开车”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一同就餐的亲朋好友也应主动劝阻司机“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度过一个和谐的中秋佳节。

公安部提醒:中秋节小长假合理安排出行 乘坐正规客车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记者 崔清新)中秋临近,随着中短途探亲出行、自驾出游明显增加,公安部交管局对全国广大驾驶人发出交通安全提示,建议合理安排出行,切勿酒驾。

    据介绍,9月10日至12日中秋小长假前,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多个城市道路交通已逐渐呈现出明显的节日交通特点。特别是晚间出行比平日更为集中,晚高峰延续时间较长。9月8日,北京、杭州、广州、深圳、南宁等多个城市公安交管部门已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中秋节前出行提示,建议广大市民,出行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的近五年中秋节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节日期间受道路交通流量增加等因素直接影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几率增加,平均每一万起事故中有6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高出全年平均水平13起、2起。从事故特点看,后半夜间至晨间事故较多,每一起事故都于车辆超员、疲劳驾驶、陌生路段操作不当等行为有关。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中短途出行如果选择公路客运,应去正规客运场站乘坐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切勿在站场外、高速公路旁拦截车辆上车,远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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