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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推出新的拆迁规定 于10月1日开始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01日 13时30分   来源:新华社

宁波推出新的拆迁补偿办法 

    新华社宁波10月1日电(记者郑黎)宁波今后被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价格,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并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委获悉,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宁波推出了新的拆迁规定,于10月1日开始施行。

    新政策表明,在宁波市三区内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还可以按照房屋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这比以前综合提高了5%。比如,市三区内一套市价100万元的住宅,按新政策被征收后,最多可获补偿金135万元。同时,给予住宅用房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由此前的25元平方米/月提高至30元平方米/月,每月补助不足1650元的统一按1650元计发。

    新政策对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的标准也作了调整。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对其搬家、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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