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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4日 17时50分   来源:新华社

精神卫生法草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强制其住院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吕诺、胡浩)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强调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提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强制其住院。

    草案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草案规定,对第一种情形,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关注精神卫生法草案: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病院?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胡浩、吕诺)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病院?为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的送诊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草案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卫生部部长陈竺介绍,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关注精神卫生法草案:精神障碍如何确诊?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胡浩、吕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涉及人身自由,如何确诊精神障碍、谁来确诊精神障碍?精神卫生法草案对此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关于诊断,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做出复诊结论。

    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不经严格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那将直接危害公民人身自由。”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复诊、鉴定作出规定,尽可能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胡浩、吕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同时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精神障碍的救助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草案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等,“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陈竺说,为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有必要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

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胡浩、吕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草案总体思路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保护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影视作品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对送诊、诊断、住院治疗、复诊和鉴定、监督和评估等环节作出规定,如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程序,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等。

    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法律草案侧重对公权力的制约,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可以进一步避免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我国拟立法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胡浩、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就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草案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草案还特别规定了突发事件后的心理援助工作,并为日常心理咨询工作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

    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草案设专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残疾人组织或者机构、用人单位以及监护人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需要提供各种帮助等。

    为加强精神障碍的救助,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者不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但确有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
送入医疗机构等行为可能获刑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吕诺、胡浩)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精神障碍诊断、复诊结论,或者限制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就诊者以及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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