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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坍塌交通肇事案宣判 肇事船长被判6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5日 19时05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12月15日电(记者 付航、毛一竹)广东九江大桥坍塌事故交通肇事案15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宣判。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九江大桥坍塌,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砂,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凌晨5时许,当船右舷过海寿新沙尾灯船时,江面上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作为船长的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船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当船接近九江大桥时,被告人石桂德因该船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船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南桂机035”船已经严重偏离主航道,但石桂德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5时10分许,“南桂机035”船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坍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使正在桥上行驶的4辆汽车落入江中损毁,造成8人落水死亡及经济损失4500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安全委员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分别组织调查组,于2008年9月形成调查报告,认为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被告人石桂德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桂德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石桂德当庭表示不服判决结果。被告辩护人李振海表示,将与被告人协商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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