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31日 17时41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相关链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俄打击恐怖主义等合作协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和意大利签署的引渡条约
·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有关澳门基本法附件两条的解释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王侠为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目击记:追问校车校园安全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