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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裁力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2日 21时35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 杨维汉)金融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最高法:依法惩治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 杨维汉)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要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要依法审判洗钱、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货币,逃汇套汇、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等刑事案件,努力挽回经济损失。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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