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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再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7日 17时0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胡浩、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再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匮乏等问题,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

    在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次审议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此,草案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草案同时要求,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对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卫生部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而据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于欣介绍,我国目前仅有约2万名注册的精神疾病类医师,每百万人口只有约15名精神疾病类医师提供服务。 

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加强保护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吕诺、胡浩)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信息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对他们的隐私保护不能笼统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二次审议稿在该条款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二次审议稿还在第六章中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精神卫生法草案将立法重点放在做好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吕诺、胡浩)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将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作为立法重点。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是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针对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问题和现状,精神卫生法的立法重点应当放在作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解决目前精神卫生疾病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卫生部研究,按照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对用人单位、学校等在精神障碍预防工作中的责任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精神障碍的预防还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经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两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提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经费缺口比较大,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精神卫生法草案就精神障碍鉴定性质和程序作出调整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胡浩、吕诺)精神卫生法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同时,对鉴定程序作出调整,并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合法权利。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此外,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不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意见,草案作出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并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为保障患者权利,草案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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