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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理解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3日 10时4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任务中,首先提出的就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充分说明产权保护制度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体制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们党在推进改革开放、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始终围绕所有制和产权这一主线展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把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建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产权制度,以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七大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对明晰界定各类产权、依法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在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进一步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决定》根据党的十八大的要求,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改革举措,必将对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不断壮大,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和城乡居民私有财产迅速增加,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种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类财产权都要求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保障。我们到2020年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完善对各类产权依法进行有效保护的制度。宪法和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也与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有关。针对这些问题,《决定》鲜明地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而不是只保护公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而不会容许任何违反法律的不公平、不平等的规定;国家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而不会只监管非公有制经济。

    总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是一项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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