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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经费保障、彻底取消杂费、对乱收费进行问责等问题成为热点
吴邦国参加审议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同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彻底取消杂费、对乱收费进行问责、扭转应试教育倾向等问题,成为审议中的热点。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把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安排在同一时间,既有利于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检查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情况,又有利于结合义务教育实际情况修改好义务教育法。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和看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许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一些学校缺少运转经费,为了省钱大量聘请代课教师上课。上学费用成为不少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应当重点解决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从法律上确立义务教育经费财政保障体制。希望草案针对学校办公经费、维修改造经费、教师工资、贫困学生教科书补助、助学金等具体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针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义务教育是普及教育、强制教育,也是免费教育。目前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学费,但不少学校还在收取杂费。如果不能确立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可能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特别是不要为收取杂费留下“尾巴”,建议删去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但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实际情况,取消杂费应逐步进行。

    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社会反映强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虽然规定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但在法律责任部分未就学校乱收费或者变相乱收费作出规定,没有明确学校负责人应对乱收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建议草案在学校乱收费问题上引入问责制,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和其他乱收费的行为,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分别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学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依法加以规范。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目前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千万不能高估。从整体上看,学生课业负担依然很重,应试教育的倾向没有得到改变,素质教育任重道远。建议草案针对这种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促进素质教育的真正实施。(完)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如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不少人建议应在草案中细化有关规定,以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

    根据目前草案的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卢瑞华委员不无担心:“这一条恐怕不好落实,‘分担’以谁为主目前并没有明确,如果国务院有了规定,却没有执行,应该把责任归结为哪一级政府?”

    王怀远委员说,修订好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和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中央集中再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在这种体制下,很多经济状况一般的地方的义务教育只能靠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义务教育的发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彭振坤说,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外,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这一要求对于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来说,是很难保证的,如不细化规定,实际中将很难操作。

    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尤仁委员建议中央财政资金重点向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确保不同地区适龄人员能够享有均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

    桑国卫委员说,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很多费用学校不能再收了,学校收入势必要减少。“这是否会影响到教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对农村地区来说,如果教师地方性津贴、补贴减少了,就会留不住人,更谈不上提高教师素质、提高农村教育水平了。”

    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建议建立财政分级投入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义务教育也是国家的义务,应通过立法建立起好的机制,让国家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兜底’责任。”(完)

“彻底取消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旁听纪实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4月28日上午。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在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杂费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心声。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人认为,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但也有人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经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修改后的草案在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附则中增加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款。

    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我国已有财力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建议草案根据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的基本特征,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得收取杂费,并彻底取消目前在许多中小学普遍存在的这一收费名目。

    “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没有政府大的投入,不免收学费、杂费,就很难维护它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实际生活中,学费、杂费已经使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受到了损害。”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附则中的“尾巴”实际上淡化了“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刚性约束,给教育乱收费留下了余地。

    教育部提供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小学在校生约为1.12亿人,初中在校生约为0.65亿人。对许多困难家庭特别是农村困难家庭来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和杂费已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普及义务教育的有关情况时说,为切实解决农村孩子上不起学的问题,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免除了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1700多万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对其中395万名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今年又从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达到4880万。“2007年,全国1.48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免除学杂费。”

    “既然2007年农村全都免收学杂费了,那么城市免收是可以实现的。”郑功成说,“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时干脆一点,不要在收取学杂费方面留下一个‘尾巴’。”

    与郑功成一样,常委会委员程贻举、冯之浚、王学萍、卢瑞华等也建议取消附则中的这个“尾巴”。“逐步做到不收杂费的话已经讲了二十年,现在有了取消的条件就要彻底取消。”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周成奎表示,“不收杂费应是这次修改义务教育法的核心条款。”

    祝铭山委员则进一步提出,草案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还不够。“应在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增加规定,明确如果学校违反本法规定收费或变相收费应该怎么处置、怎么追究责任。”

    但也有少数常委会委员提出保留附则中的这个“尾巴”。“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杂费总额是287亿元,其中农村152亿元,2007年将被取消;剩下的130多亿元,由国务院采取步骤解决。从其他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的经验来看,也都有个过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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