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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
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
吴邦国主持会议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首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作的关于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保障预备役军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地位、荣誉以及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预备役军官登记以及培训等作了规定。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人民调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可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等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草案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其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已经审议通过。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就草案作了说明,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物权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草案主要问题作了报告。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体上是适应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需要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明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了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

    刑法于1997年全面修订后,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草案调整了刑罚结构,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蔡武作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的说明,汇报了立法的总体思路、本法的调整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等内容。

    1991年审议通过的水土保持法,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水土保持法加以解决。受国务院的委托,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就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向会议作了说明,汇报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等草案主要内容。

    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报请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备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

    会议听取了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议案的说明。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从3月中旬到7月下旬,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了8个方面14个重大课题的15个专题调研报告,为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和建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向会议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进行专题调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史上是第一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非自首但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杨维汉)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多年宣传坦白从宽,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没有体现,客观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现象。这次刑法修改有利于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

  我国拟修改刑法 “恶意欠薪” 将首次入罪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周婷玉)近日,重庆部分农民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讨薪遭殴打;湖北施恩多名农民工在福建讨薪被打……因讨薪被打的事件频现报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此间也有专家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必须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

 我国拟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严打恐怖活动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关规定,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次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据介绍,1997年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出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此次刑法修改不仅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入法律,同时还增加、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以重庆龚刚模案、樊奇杭案、文强案为代表的打黑除恶行动,在我国掀起一阵打黑风暴。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统计显示,2006年2月,我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400多个,铲除恶势力1.6万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万余起。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的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则把上述解释内容正式写入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2002年的立法解释,是在当时的司法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现在把这一内容转化为基本法律的条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更加明确。”

    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赵秉志说:“敲诈勒索罪等几个罪名本身并不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名,但敲诈勒索等行为是黑社会组织犯罪时惯用的手段。根据司法实践,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对这些罪名有的降低了入罪门槛,有的对惩处首要分子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便能从更多方面遏制黑恶势力发展。”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修正案(八)草案中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罚金刑。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修正案(八)草案中加大了强迫交易罪的惩处力度。

    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

    此外,修正案(八)草案还完善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草案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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