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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30日 17时59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四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二是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三是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五是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了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了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化了应税车船的范围,明确了省级政府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机动船舶和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化了税收优惠的规定。

    会议决定,以上四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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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严查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新华社天津4月27日电 全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座谈会25日至26日在天津市召开。会议强调,要严格禁止权力介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问题,认真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治理,坚决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全国共排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38.45万个,发现问题24.44万个,整改20.37万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线索3.31万件,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273人。 >>>详细阅读

关注车船税法草案:我国拟按游艇长度征收车船税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何雨欣、罗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我国将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

    草案一审稿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车船税法应对游艇的税额幅度作出规定,具体适用税额可由国务院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详细阅读

法制办就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3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详细阅读

法制办就《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起草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