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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四、关于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重大成就,给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必须加深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性质的科学理解。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中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例如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发行债券、股票,都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的,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应当利用它们为自己服务,并在实践中限制其消极作用。过去的许多做法,如直接向企业下达过多的指令性指标,实行统购统销和供给制式的分配,有的是在建国初期国内国际环境中为加快奠定工业化基础而采取的,有的是从革命战争年代沿袭下来的,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的固定不变的东西,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不改革就会成为发展生产力的障碍。总之,我们已经进行的一切改革,都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全党同志应该进一步提高和统一认识,更加坚定地把改革推向前进。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明确几个基本观念:第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在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这两种形式和手段,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第二,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把计划调节和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应当通过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签订定货合同等多种办法,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第三,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渐进过程,必须为此积极创造条件。

    当前深化改革的任务主要是: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环节,分阶段地进行计划、投资、物资、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体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硬要这样做,只能窒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这决不会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只会使企业更加生气蓬勃,使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具体形式,可以依产业性质、企业规模、技术特点而有所不同。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要通过竞争产生合格的经营者,(⑵⑶)以企业经营成果包括资产增殖作为奖罚经营者的主要依据,促进大批精明强干、勇于开拓的企业家在市场竞争的风浪中涌现出来;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整顿劳动纪律,严格科学管理;都要注意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和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形成经营者和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目前实行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的有益探索,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

    (二)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

    横向经济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和企业群体、企业集团的兴起,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因势利导,在深化改革中继续加以推进。

    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应当坚决抛弃自我封闭的自然经济观念,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通过联合投资、相互参股等多种方式,促进人才、资金、技术、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的流动与重新组合。应当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商品为龙头,以促进科研和生产的联合为重点,积极发展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以适应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要把联合的决策权交给企业,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防止采取行政办法拼凑各种行政性公司。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必须充分发挥城市的作用,把城市首先是大中城市建设成为多功能的、现代化的经济中心。城市也一定要简政放权,政企分开,并敞开大门,实行全方位开放,不仅为本城市服务,还要为周围农村服务,为它所联系的整个经济区服务。

    (三)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还必须是竞争的和开放的;垄断的或分割的市场不可能促进商品生产者提高效率,封闭的市场不利于发展国内的合理分工和促进国际贸易。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必须积极而稳步地推进价格改革,理顺商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要逐步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大量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进行价格改革要同调整收入政策相配合,保证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在改革中下降,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积极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商品流通组织、外贸组织、金融组织和技术、信息、服务网络,促进市场发育。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严格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

    宏观调节与搞活企业、搞活市场三者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离开了宏观调节,市场会乱,企业也会乱。但是,采用原有的直接管理方式,对生产要素实行调拨分配,企业没有自主权,市场难以形成,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也无法建立和发展。因此,必须从有利于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出发,加快宏观经济管理方式的改革。计划管理的重点应转向制定产业政策,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促进产业政策的实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银行在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货币流通规律适当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发展多种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和多种金融工具,聚集和融通资金,以推动经济的协调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根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一定时期,国家对极少数重点建设工程和特殊企业,以及某些重要而又短缺的商品,仍需保持必要的直接控制,但也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改进控制方式。

    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并加强司法、严肃执法。对企业、市场和各经济部门,都要实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整顿和加强财经纪律,以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

    (五)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

    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应当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六)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当前分配中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必须继续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

    消费的增长持续超过生产的增长,是改革初期很容易发生的问题。它影响经济稳定,削弱经济发展的后劲,给改革带来严重困难,最终导致人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证明,消费膨胀势必导致整个国民经济失去活力。我们一定要长期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要坚决防止消费膨胀,保证社会消费基金的增长率不超过可分配的国民收入的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奖金的增长率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形成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在宏观上建立一套有效的调节制度和办法。

    深化改革的每一项措施,归根到底,都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当前影响经济效益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不少企业产品质量低劣。必须认识,一个国家产品质量的好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民族的素质。各部门、各企业和全体社会成员,都要为不断提高我国产品质量而努力。

    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既要革除或矫正生产关系中各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又要培育和建立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新组织、新机制和新规范。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种种矛盾和问题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改革的深化将引起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更为深刻的调整,不可能没有阻力。我们是在经济环境还不宽松的条件下进行改革的,这又增加了改革的困难。我们经验不足,在指导工作上也难免有失误。干部队伍的素质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还不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现在看来,建立新体制框架所需的时间,会比原来的估计要长一些。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更大的决心,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立足于现实条件,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确定改革重点,分阶段配套进行,使改革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关于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愈益紧迫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党中央认为,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全党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邓小平同志一九八○年八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就是说,我们最终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这些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要用这些要求来检验改革的成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这是需要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样,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我们的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复杂的社会矛盾,需要安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决不能搞破坏国家法制和社会安定的“大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丢掉这些特点和优势,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克服官僚主义现象和封建主义影响,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对外开放。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各项改革措施,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从解决业已成熟的问题着手。

    (一)实行党政分开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新的形势下,只有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领导方式和领导作风,才能加强党的领导作用。近几年来,我们在改善党的领导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党应当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中央、地方、基层的情况不同,实行党政分开的具体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党中央应就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推荐人员出任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领导。省、市、县地方党委,应在执行中央路线和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它们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保证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指示在本地区的实施;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向地方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的活动。它们与同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关系,应在实践中探索,逐步形成规范和制度。乡、镇一级的党政分开,可以在县一级关系理顺后再解决。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也要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逐步转变为起保证监督作用。

    为了适应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的转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委办事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门应当撤销,它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不利于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现在由上级行政部门党组织垂直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要逐步改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从党政不分到党政分开,是我们党的领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指出,党政不分实际上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党政分开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党政不分使党顾不上抓自身的建设,党政分开才能保证做到“党要管党”;党政不分使党处于行政工作第一线,容易成为矛盾的一个方面甚至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党政分开才能使党驾驭矛盾,总揽全局,真正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党政不分使党处在直接执行者的地位,党政分开才能使党组织较好地行使监督职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全党同志都应该自觉地、积极地、高高兴兴地投入这场改革,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变。

    (二)进一步下放权力。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不仅表现为行政、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领导机关,还表现为基层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领导机关。一方面,领导机关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陷于事务主义而不能自拔;另一方面,基层缺乏自主权,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克服这一弊端的有效途径是下放权力,这一点已为农村改革所证明,应当在其他方面进一步实行。

    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执行,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要在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逐步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做到地方的事情地方管,中央的责任是提出大政方针和进行监督。在政府同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要按照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原则,将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企事业单位,逐步做到各单位的事情由各单位自已管,政府的责任是按照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并进行监督。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依照法规和政策办事。为了使企业具有充分活力,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下放权力必须以扩大中心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力为重点。凡是规定下放到城市和企事业的权力,各中间层次一律不得截留。这是打破条块分割的重要措施。下放权力涉及到许多规章制度的改革,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转变职能和改革机构,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逐项做出具体规定。

    (三)改革政府工作机构。

    官僚主义现象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依然严重地存在着。由于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历史的原因,我们同官僚主义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都将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应该看到,政府机构庞大臃肿,层次过多,职责不清,互相扯皮,也是形成官僚主义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下决心对政府工作机构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建议国务院立即着手制定改革中央政府机构的方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后付诸实施。

    为了避免重走过去“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老路,这次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业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到间接管理为主。要从机构配置的科学性和整体性出发,适当加强决策咨询和调节、监督、审计、信息部门,转变综合部门的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对宏观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能力。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清理整顿所有行政性公司和近几年升格的机构,撤销因人设事的机构,裁减人浮于事部门的人员。为了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必须认真做好机构变动中的人员调整。要做到工作能正常运转,人员有妥善安排。从总体上说,这次机构改革在人员问题上要解决的,主要是调整结构,提高素质。要把人员的调整和培训密切结合起来,有计划分步骤地将一部分人员调整到需要加强的国家机关以及经济、文化组织。为了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并使行政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加强行政立法,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要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用法律手段和预算手段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层层建立行政责任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制定行政诉讼法,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监察,追究一切行政人员的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活力、效率、积极性的提高,离不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近年来,我们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主要是:“国家干部”这个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这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

    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各级政务类公务员的候选人,监督管理政务类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他们的岗位职责有明确规范,对他们的考核依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他们的升降奖惩应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他们的训练、工资、福利和退休的权利由法律保障。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有利于造就德才兼备的政务活动家和行政管理家,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国家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建立和完善这样一种制度,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当前要抓紧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组建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筹办国家行政学院。

    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还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有: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制度,都要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为优秀企业家和各种专门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已经并将继续引起企业人事制度的一系列变化。应当适应这种形势,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使新的企业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竞争机制还应当引入对其他专业人员的管理。各行各业,都要按照各种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和制度,使各种专门家和事业家能够成批涌现并且迅速成长为各方面的骨干和中坚。党内党外,都要创造人员能合理流动、职业有选择余地的社会条件,破除论资排辈等压抑进取心和创造性的陈腐观念。这样,人尽其才,各展所长,大家都有奔头,增强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全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就有了希望。

    (五)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只有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切合实际,避免失误。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也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被群众所理解。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和具体意见不尽相同,也需要有互相沟通的机会和渠道。因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近年来,各级人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后应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与群众的联系,使人大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并受到人民的监督。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人民政协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历来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要理顺党和行政组织同群众团体的关系,使各种群众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能够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⑶⑷)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群众团体也要改革组织制度,转变活动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克服“官”气和行政化倾向,赢得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信任。

    近年来,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正在不断提高。但是,选举制度还不够健全,已有的制度也还没有全面有效地贯彻。今后应当更充分地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举人有选择的余地。要继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实践证明,在选举各种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硬性规定候选人的结构比例,不利于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了使候选人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今后除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可以辅之以按界别选举和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

    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是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当家作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全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目前,侵犯群众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必须指出,在一些部门和基层单位中,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仍然存在。为了破除这种状况赖以存在的条件,应当制定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法规,建立劳动仲裁制度,积极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全党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努力做好民族工作。

    (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逐步做到:党、政权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制度化,国家政权组织内部活动制度化,中央、地方、基层之间的关系制度化,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淘汰制度化,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化。总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不适应在和平条件下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现代化建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这种状况,要做历史的分析。这种体制,是过去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在形势发展了,党的事业前进了,必须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采取坚决、审慎的方针,有领导有秩序地逐步展开,尽可能平稳地推进。在新旧体制交替期间,特别要注意防止工作上的脱节和磨擦。各项改革都要注重试验,鼓励探索,注意找到切实的过渡措施和办法,做到循序渐进。各地条件和情况不同,改革不能“一刀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地区的改革,应当采取更为稳妥的切合当地实际的步骤。经济特区的改革,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军队的改革已取得重大成效。军队情况与地方不同,改革部署由中央军委另行研究和决定。

    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有限的。但是,达到了这个目标,就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良好的基础,进而逐步实现我们的长远目标。这是一项宏伟的事业。全党同志都应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这场改革中去。党的各级组织,都要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并且以自身的改革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带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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