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03 09:17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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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云南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内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云南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牟洪操介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这里说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情况,如果父母有收养的子女也视为兄弟姐妹。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二是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无子女的;三是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了一个子女的。需要明确的是,涉及再婚的“单独”夫妻,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有规定执行。

    申请“单独两孩”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常规意义上只需要6项: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夫妻双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单独”一方还需要提供两项材料: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者是其父母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二是其父母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第7份材料,是指“证明独生子女身份所需其他材料”,比如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无子女的证明。

    云南省已从3月31日开始受理“单独两孩”申请。申请“单独两孩”的审批程序是,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补充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补充的材料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我省的,由夫妻双方向户口在我省一方者的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为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云南省规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在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应将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申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政策。但持证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优待不再退回或抵消。

    针对政策过渡期怀孕生育的,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以“单独两孩”政策公布实施的2014年3月28日为界分别处理:3月28日前生育的,按《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处理;自3月28日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条例》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考虑到“单独”夫妻的特殊情况,在新老政策衔接过渡的特殊时期,云南省人口计生委特别规定了两个“60天”的缓冲过渡期,即:政策启动实施60天内,也就是2014年3月28日至5月28日期间生育的,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补领《生育服务证》。补发的《生育服务证》由发证机关加盖“补发”字样条形章,补发后不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无证生育进行行政处罚。政策过渡期结束后,2014年5月28日以后生育的,按正常程序在生育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本报记者 刘熙)

责任编辑: 傅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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