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办理出生证明禁止设前置条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5-15 09:49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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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5月15日电(记者王海鹰)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通知,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山东省卫计委明确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如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签发资质。

山东省卫计委表示,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出现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动新生儿出生信息、办理伪假《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故意使用伪假证件、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受理但不受理或督办不力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责任编辑: 满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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