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奥赛康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13 21:42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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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通报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承销检查结果以及处理情况,决定对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1月8日确定发行价格并刊登发行公告。奥赛康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质疑较多。1月10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布公告,决定暂缓发行。

    此后,中国证监会对奥赛康发行承销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查,中金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制作宣传文章,引用该项目分销商国金证券的研究报告,在媒体发表,并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宣传奥赛康“估值不高、后市看涨”的言论,诱导投资者高价申购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销商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决定书已下发至中金公司。针对上述情形,证券业协会还将对中金公司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发言人邓舸再次强调,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新股发行推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郭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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