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 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11 09:08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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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参加。

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解读。据介绍,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保护上海市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保障和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消费方式、理念、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消费维权也面临许多新挑战,尤其是新兴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网络购物、预付款式消费、教育培训类等方面投诉逐年增加,需要为消费争议提供充足依据。同时还需把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保委在消费维权过程中一些创新工作方式,如遍布各大消费聚集区域消费维权联络点等做法,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长效化等。本次《修正案(草案)》共36条。据悉,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以及实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都将纳入调整范围。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沈晓初对《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解读。据介绍,2002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对上海市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氛围初步形成,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等程序逐步规范,精神卫生明显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条例》根据上海市精神卫生工作实际,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强化对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的要求,增加精神障碍康复的规定,以进一步促进上海市精神卫生工作发展,保障市民身心健康。

9日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专程赴市工商局实地调研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了解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和当前消费维权的重点、热点及发展趋势,并座谈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对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意见建议。(记者 王海燕 通讯员 冯丽华)

责任编辑: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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