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25 10:50 来源: 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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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国家、陕西两级文物部门的督办下,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陕西商洛市洛南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城隍庙被拆事件有了明确处理结果。商洛市人民政府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法人违法案件,决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长、副县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县文物、住建部门负责同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成洛南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原区域重建城隍庙;依法对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纵观整个案件始末,在法律要求明确的情况下,县政府领导有法不依,文化文物、住建部门有职不履、有为不作,是不学法不懂法、没原则失底线的典型表现。

    消息传出,各界纷纷肯定和赞扬,也有声音表示处理结果太轻,不解气。这种声音其来有自,是对长期以来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种习惯性反应。笔者认为,无可厚非,可以理解,但是在洛南城隍庙被拆除案件中,包括县长在内的当事各方相关责任人均得到依法处理,这是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和《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出台以来,陕西省首次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法人违法的县(市)主要领导责任,其威慑和示范作用远大于处理结果本身,对于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警示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知情不报、执法不严、有案不查、选择执法”等一系列失职行为要受到党纪国法处罚。因此,我们理应为商洛市政府依法履职、有所作为叫好!

    从本案看,上级文物部门的督察督办是推动地方政府处理法人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文物部门要对违法行为经常性失语、习惯性躲闪的错误作法予以高度重视,敢于碰硬,重点整治,守住底线,守土尽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违法行为,绝不能知情不报、有案不查,重项目、轻执法。同时,依据文物保护法制定的地方配套法规,是有效惩处法人违法行为的直接依据。《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提出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领导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强化行政执法,既是文物事业发展的依仗利器,也是文物部门的职责所在。对于像洛南城隍庙被拆除这样社会关注的文物违法案件,一定要下力量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这就是本案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

责任编辑: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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