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不得对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13 10:17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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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官方网站公开的《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组织不得在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同时,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不得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离退休公务员兼职社会组织须经严格审批

意见稿对社会组织“去行政化”作了明确规定,指出社会组织应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同时,意见稿强调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要求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和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归属于自然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意见稿要求,广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规定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采取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

侵占挪用资产或被吊销登记证书

意见稿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出现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社会组织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社会组织出现未办理变更登记、年度检查不合格、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登记证书。社会组织有侵占、私分、挪用自身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财物,也将受到同样的行政处罚。

同时,社会组织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并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有关部门将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辛均庆 实习生/李聆嘉 胡全)

责任编辑: 郭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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