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1-29 09:35 来源: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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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新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要求,宣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宣誓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因故未能参加宣誓仪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适时另行宣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一致认为,制定这个办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的有效途径,是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自治区有效实施的现实要求,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更加自觉、有效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指导全体公民依照宪法开展活动,制定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记者 赵志芸、实习生 赵倩)

责任编辑: 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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