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金融支持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指导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2-11 15:00 来源: 新华社
【字体: 打印本页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姜琳)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1日分别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自贸区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创新试点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表示,三个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支持方案是在总结和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目的是使三地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从指导意见看,三个自贸区均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年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

意见显示,三个地区金融创新试点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广东自贸试验区主要以粤港澳金融合作为重点,在区内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意见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鼓励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允许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支持等。

天津自贸试验区是根据区位特征,围绕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特点,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以带动全国租赁业稳健发展。意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等。

福建自贸试验区则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为主线,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两岸经贸合作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意见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凭区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责任编辑: 于士航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