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2-03 08:32 来源: 宁夏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政策
提高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等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2月1日发布通知,对全区门诊大病政策进行调整,主要调增了部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额度,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据介绍,此次将高血压和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合并为高血压及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和有并发症的糖尿病合并为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调整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此次调整了参保人员患多种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比例: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的,按照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高到低排序,第二个病种年度限额减20%;从第三个病种开始,每增加一个病种,其年度限额较前一个病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具体计算公式为:第一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二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第三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70%+……

此外,参保人员因治疗门诊大病需要申请追加额度的,应先自负所申请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5%后,再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参保人员确因治疗门诊大病需要,经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再选择1家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作为签约医疗机构。(记者 马钦麟 实习生 马俊峰)

责任编辑: 于士航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