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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6-07-21 12:34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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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医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成效显著,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完成了“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和深化医改规划,为“十三五”健康中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15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3528个,比上年增加2096个。其中:医院2758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077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927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172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343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3102个(由于资源整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13069个,民营医院14518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2123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236个),二级医院7494个,一级医院8757个,未定级医院9213个。医院按床位数分:100 张床位以下医院16542个,100-199张医院4073个,200-499张医院3912个,500-799张医院1568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492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321个,乡镇卫生院36817个,诊所和医务室195290个,村卫生室640536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7503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78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09个、县(区、县级市)级2803个。卫生计生监督机构2986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87个、县(区、县级市)级2505个,另有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卫生监督职责。

(二)床位数。2015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701.5万张,其中:医院533.1万张(占7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41.4万张(占20.2%)。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占80.6%,民营医院床位占19.4%。与上年比较,床位增加41.4万张,其中:医院床位增加36.9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3.3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4年4.83张增加到2015年5.11张。

(三)卫生人员总数。2015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达1069.4万人,比上年增加46.0万人(增长4.5%)。

2015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800.8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3.2万人,其他技术人员40.0万人,管理人员47.3万人,工勤技能人员78.2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303.9万人,注册护士324.1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41.8万人(增长5.5%),其他人员数见表2。

2015年末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613.3万人(占57.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60.3万人(占33.7%),专业公共卫生机构87.7万人(占8.2%)。与上年比较,3类机构卫生人员有所增加(见表3)。

2015年末卫生技术人员学历结构:本科及以上占30.6%,大专占38.9%,中专占28.2%,高中及以下占2.3%;技术职务(聘) 结构:高级(主任及副主任级)占7.6%,中级(主治及主管)占21.3%,初级(师、士级)占60.8%,待聘占10.3%。

201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2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36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1.38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6.39人。

(四)卫生总费用。据初步核算,2015年全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40587.7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12533.0亿元(占30.88%),社会卫生支出15890.7亿元(占39.15%),个人卫生支出12164.0亿元(占29.97%)。人均卫生总费用2952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6.0%。

二、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量。2015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7.0亿人次,比上年增加1.0亿人次(增长1.3%)。2015年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5.6次。

2015年总诊疗人次中,医院30.8亿人次(占4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3.4亿人次(占56.4%),其他医疗机构2.8亿人次(占3.6%)。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人次增加1.1亿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下降0.2亿人次(见表4)。

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27.1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8.0%),民营医院3.7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2.0%)。

2015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量达17.6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5亿人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22.9%,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

2015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1054万人,比上年增加613万人(增长3.0%),年住院率为15.3%。

2015年入院人数中,医院16087万人(占76.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37万人(占19.2%),其他医疗机构930万人(占4.4%)。与上年比较,医院入院增加613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减少57万人,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减少42万人(见表4)。

2015年,公立医院入院人数13721万人(占医院总数的85.3%),民营医院2365万人(占医院总数的14.7%)。

(二)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15年,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3人次和住院2.6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7.6人次和住院2.6床日。与上年比较,医院医师日均担负工作量略有减少(见表5)。

(三)病床使用。2015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85.4%,其中:公立医院90.4%。与上年比较,医院病床使用率下降2.6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下降2.4个百分点)。2015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日(其中:公立医院9.8日),与上年持平。

三、农村卫生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截至2015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数达6.7亿人,参合率为98.8%。2015年度新农合筹资总额达3286.6亿元,人均筹资490.3元。全国新农合基金支出2993.5亿元。

(二)农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底,全国2850个县(县级市)共设有县级医院13074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958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71所、县级卫生监督所1883所,四类县级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258.6万人。

2015年底,全国3.18万个乡镇共设3.7万个乡镇卫生院,床位119.6万张,卫生人员127.8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7.9万人)。与上年比较,乡镇卫生院减少85个(乡镇撤并后卫生院合并),床位增加2.9万张,人员增加3.1万人(见表8)。2015年,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由2014年1.34张增加到2015年1.38张,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人员由1.43人增加到1.47人。

2015年底,全国58.1万个行政村共设64.1万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达144.8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31.0万人、注册护士10.6万人、乡村医生96.3万人。平均每村村卫生室人员2.26人。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数减少0.4万个,人员总数减少1.2万人(见表9)。

(三)农村医疗服务。2015年,全国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达10.3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2亿人次;入院人数7294.4万人,比上年增加180.2万人;病床使用率81.9%,比上年下降2.4个百分点。

2015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为10.5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2亿人次;入院人数3676万人,比上年减少57万人。2015年,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6人次和住院1.6床日。病床使用率59.9%,出院者平均住院日6.4日。与上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医师工作负荷略有增加,病床使用率下降0.6个百分点,平均住院日延长0.1日。

2015年村卫生室诊疗量达18.9亿人次,比上年减少1.0亿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2951人次。

四、社区卫生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底,全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321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80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5515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13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减少5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39.7万人,平均每个中心45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10.8万人,平均每站4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1.6万人,增长3.3%。

(二)社区医疗服务。2015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5.6亿人次,入院人数305.5万人,门诊和住院量比上年增加(见表10);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6.4万人次,年入院量347人;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6.3人次和住院0.7日。2015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5亿人次,平均每站年诊疗量5879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4.1人次。

五、中医药服务

(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15年末,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46541个,比上年增加2906个。其中:中医类医院3966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42528个,中医类研究机构47个。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增加234个,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2674个(见表11)。

2015年末,提供中医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同类机构的96.9%,社区卫生服务站占80.9%,乡镇卫生院占93.0%,村卫生室占60.3%。

2015年末,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95.8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81.9万张(占85.6%)。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床位增加8.0万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增加6.4万张。

2015年末,全国中医药卫生人员总数达58.0万人,比上年增加3.5万人(增长6.4%)。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45.2万人,中药师(士)11.4万人。两类人员较上年有所增加(见表13)。

(二)中医医疗服务。2015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9.1亿人次,比上年增加0.3亿人次(增长4.0%)。其中:中医类医院5.5亿人次(占60.4%),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1.4亿人次(占14.9%),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2.2亿人次(占24.7%)。

2015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691.5万人,比上年增加154.4万人(增长6.1%)。其中:中医类医院2349.3万人(占87.3%),中医类门诊部1.9万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340.2万人(占12.6%)。

六、病人医药费用

(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2015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233.9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6.3%,按可比价格上涨4.9%;人均住院费用8268.1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5.6%,按可比价格上涨4.1%。日均住院费用861.8元,上涨幅度高于人均住院费用上涨(见表15)。

2015年,医院门诊药费占48.3%,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医院住院药费占36.9%,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

2015年各级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门诊费用上涨5.2%(当年价格,下同),住院费用上涨4.1%,涨幅比上年有所上升,但低于公立医院病人费用涨幅(见表15)。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97.7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5.9%,按可比价格上涨4.4%;人均住院费用2760.6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4.8%,按可比价格上涨3.3%。门诊和住院费用涨幅较2014年均有所下降(见表16)。

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药费占门诊费用的68.9%,比上年上升0.2个百分点;住院药费占住院费用的43.1%,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

2015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60.1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5.6%,按可比价格上涨4.2%;人均住院费用1487.4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7.6%,按可比价格上涨6.1%。日均住院费用233.2元。

2015年,乡镇卫生院门诊药费占门诊费用的54.2%,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住院药费占住院费用的45.4%,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

七、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15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04.6万例,死亡16584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淋病,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0.5%;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艾滋病、肺结核、狂犬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8.6%(见表17)。

2015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223.6/10万,死亡率为1.2/10万。

2015年,全国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36.2万例,死亡160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9.6%。报告死亡数较多的病种依次为手足口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和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7.5%(见表18)。

2015年,全国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246.8/10万,死亡率为0.01/10万。

(二)血吸虫病防治。2015年底,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453个;累计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110个,累计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343个;年底实有病人7.7万人,比上年减少3.8万人;年内治疗病人17.0万人次,扩大化疗245.0万人次。

(三)地方病防治。2015年底,全国克山病病区县数328个,累计控制(消除)县313个,现症病人3.8万人;大骨节病病区县379个,累计控制(消除)县364个,现症病人61.1万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县(区) 2842个,现症病人30.4万人。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病区县数1115个,病区村数84209个,控制村数42697个,氟斑牙病人1816.1万人,氟骨症病人127.3万人;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病区县数171个,控制县数146个,氟斑牙病人1453.7万人,氟骨症病人188.2万人。

八、妇幼卫生

(一)妇幼保健。2015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6.5%,产后访视率94.5%。与上年比较,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有所提高(见表19)。2015年住院分娩率为99.7%(市99.9%,县99.5%),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市与上年持平,县提高0.1个百分点)。

2015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7%,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1.5%,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5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0.7‰,其中:城市5.8‰, 农村12.9‰;婴儿死亡率8.1‰,其中:城市4.7‰, 农村9.6‰。与上年相比,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见表20)。

(三)孕产妇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0.1/10万,其中:城市19.8/10万,农村20.2/10万。与上年相比,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见表20)。城市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产科出血占17.9%、羊水栓塞占3.6%、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占4.8%、合并心脏病占26.2%;农村孕产妇主要死因构成:产科出血占22.5%、羊水栓塞占2.4%、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占14.7%、合并心脏病占12.0%。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国所有县(市、区)普遍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2015年全国共为1205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6.5%。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落实了孕前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

(一)扩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报告(下同),截至2015年底,全国设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2656个,对27类21.2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获得监测数据140万个;在3883个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15年,全国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143.2万个,从业人员817.7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6.8%。对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58.1万户次,合格率为98.5%。依法查处案件56534件,结案55533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5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6.8万个,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36.4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84.0%。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16.1万户次,合格率为99.2%。监督抽检涉水产品823件,合格率98.5%。

(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2015年,全国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4941个,从业人员7.4万人,有效卫生许可证4941份。消毒产品经常性卫生监督2.6万户次,合格率为91.0%。对1.5万件消毒产品进行监测,合格率为96.0%。

(五)学校卫生监督。2015年,全国被监督学校21.5万所, 79.8%的学校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97.6%的学校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96.7%的学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案件4686件。

(六)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2015年,全国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监督单位数3343家,依法查处案件77件,结案77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76件。全国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5.0万个,放射工作人员25.3万人,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82.6%。依法查处案件2471件,结案2359件。

(七)医疗服务、采供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2015年,依法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并结案36348件。行政处罚无证行医15109件。依法对采供血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并结案38件。依法对传染病防治作出查处案件20777件,其中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0770件,结案20379件。

十、计划生育

(一)单独两孩政策平稳实施。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稳妥扎实有序。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约2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

(二)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便民维权,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创新管理手段和服务多元供给模式,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得到拓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覆盖率达89.2%。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2015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三项制度”共投入资金112.5亿元,比上年增加14.6亿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受益905.5万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受益87.8万人,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受益3.7万户。

注解: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6)政府办指卫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7)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及科研机构。

(8)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9)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10)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1)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2)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全科医生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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