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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部署民政服务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020-01-24 17:07 来源: 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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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冬春季节呼吸道感染病高发,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民政服务对象中的老年人、儿童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等都属于易感人群等综合因素影响,民政服务机构存在较大疫情发生风险。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本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对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未雨绸缪,周密安排,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智障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含设儿童福利部的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宁可备而不用,绝不可用而无备,抓紧制定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压实防控工作责任,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确保责任明确、反应及时、保障有力,打牢疫情防控的工作基础。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后,在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同时,由省级民政部门及时报部总值班室。要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监测和报告及时、准确、到位。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要在本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加强对机构内服务对象的重点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确保及时得到救治。

通知强调,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本部门的疫情情况,按照本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安排,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发现服务对象出现疑似症状,要第一时间移送指定卫生机构治疗。一旦出现确诊的肺炎疫情病例,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机构内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各类民政服务机构都要加强机构内部卫生管理,保持机构内部卫生清洁,严格进行必要的消毒,保持设施通风,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

通知要求,着力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肺炎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采取手机信息、媒体报道、广告栏宣传、举办专题讲座等不同形式,深入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要按照科学预防、积极防治的要求,尽量减少在密闭环境开展集体活动,组织民政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注意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防护,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主动应对,提高自我防护的能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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