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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通报8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0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通报的8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 张新宝

    今年9月中旬,我部部署开展了以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和未批先用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总体来看,工作进展顺利,态势良好,取得的效果好于预期。已经基本摸清了违法用地的底数,案件查处工作也在扎实推进。已在全国初步圈定了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地区58个,其中12个作为部直接督促整改重点,46个作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整改的重点;初步圈定典型违法案件251个,其中部层面圈定37个,各省(区、市)圈定214个,将由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查办和跟踪督办。

    12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进展和8起重大典型土地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图为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通报8起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 杨征 摄

    目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查结了一批案件。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百日行动,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经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现将8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这8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分别是:河北省查处宁晋县法院非法占地案、江苏省查处邳州市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处非法占地案、浙江省查处嘉兴市东升船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安徽省查处黄山市歙县房地产管理局非法占地案、山东省查处临清市交通局非法占地案、河南省查处确山县政府非法批地和豫龙公司非法占地案、四川省查处仁寿县视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非法批地案和云南省查处富民国资水泥厂非法占地案。

    对以上8起违法案件,各地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别责成8个地方政府及部门、1名领导干部作出深刻检查,对19名干部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9人。有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3人受到行政降级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己有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8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河北省查处宁晋县法院非法占地案

    2006年4月,宁晋县法院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27.36亩,建设住宅楼。

    宁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宁晋县法院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4.6万元。

    邢台市纪检部门给予宁晋县法院原院长、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孟印和宁晋县法院副院长李玉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宁晋县人民政府向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刘孟印行政降级处分。

    二、江苏省查处邳州市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处非法占地案

    2007年4月,邳州市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炮车镇后沙沟村集体土地85.87亩建厂房,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对邳州市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处非法占地行为处以28.6万元罚款。

    邳州市纪委、监察局给予邳州市国家木制家具及人造板监督检验中心筹建处主任、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建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兼建筑安装总公司经理佟燕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炮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戴明威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德强行政警告处分。

    三、浙江省查处嘉兴市东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6年3月至4月,嘉兴市东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租代征圈占土地11.875亩建造船厂。其中,基本农田11.194亩,园地0.681亩。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嘉兴市东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海盐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嘉兴市东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韩荣生、杨金明、吴福荣等三人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韩荣生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杨金明、吴福荣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同年9月,海盐县纪委给予于城镇八字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冯士良党内警告处分。

    四、安徽省查处黄山市歙县房地产管理局非法占地案

    2006年7月,歙县房地产管理局未经批准,擅自与徽城镇七川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非法征用七川村集体土地170.098亩,用于建设七川新村经济适用房暨安置房项目。一期工程占用耕地44.66亩,符合徽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歙县房地产管理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9.7736万元。

    黄山市监察局作出决定,责令歙县县政府向黄山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歙县县委、县政府责令副县长刘邦铸作出深刻检查,歙县监察局给予歙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吴杰斌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山东省查处临清市交通局非法占地案

    2003年春至2005年底,临清市交通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先锋办事处等4个居委会62.1亩集体土地修建临清六号路;2006年4月,临清市政府和建设局在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154亩重修六号路。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临清市交通局退还六号路两侧绿化带用地,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

    聊城市监察局给予临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广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临清市建设局局长李风义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冯志森、先锋街道办事处主任李传兴行政记过处分。聊城市政府责成临清市政府、临清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深刻检查。

    六、河南省查处确山县政府非法批地和豫龙公司非法占地案

    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249.44亩集体未利用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为豫龙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豫龙公司实际占地307.28亩,超出发证面积多占集体土地57.84亩。2007年5月,刘店镇党委书记李国顺组织镇、村干部及派出所干警146人强行铲除郭庄村民组即将成熟的106.8亩小麦。刘店镇政府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40.8亩,修建了道路和排水管道。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责成确山县政府撤销征地公告,组织对非法批准占用的140.8亩基本农田恢复耕种,限期退还。责成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确山县国土资源局违法为豫龙公司发放的249.44亩国有土地使用证。责成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拆除豫龙公司在非法占用的57.8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给予刘店镇党委书记(副县级)李国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确山县县长粟明伦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确山县副县长李守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驻马店市农开办纪检组长甘长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永堂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豫龙公司总经理杨旭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七、四川省查处仁寿县视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非法批地案

    2006年6月18日至8月23日,眉山市仁寿县视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文的情况下,擅自与成都市高新区东方食品厂等8家企业签订《项目建议书》,非法批准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建厂。8家企业共占地395亩,其中基本农田40.4亩。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责成视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撤销非法批地《项目建议书》,拆除、复耕土地136亩。

    四川省监察厅和眉山市监察局责成仁寿县撤销视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给予仁寿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视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廖宇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视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袁贵发行政记过处分。

    八、云南省查处富民国资水泥厂非法占地案

    2007年2月, 云南省富民国资水泥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富民县大营镇集体土地379.79亩建设水泥厂。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对富民国资水泥厂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253.2059万元。

    云南省和昆明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富民县副县长杨景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富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余正敏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富民县政府向昆明市政府、昆明市政府向云南省政府分别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富民县国土资源局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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