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题: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高厅〔2018〕3号   源: 教育部网站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 标       题: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发文字号:教高厅〔2018〕3号
  • 来       源:教育部网站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25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
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院校局,部(委)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要求,切实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开展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充分发挥高校附属医院的医教研协同优势,依托附属医院建设一批集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为一体的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加快构建示范性临床教学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着力建设高水平临床师资队伍,服务区域临床教师培训工作,促进院校医学教育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有机衔接,发挥中心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提升我国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育培训水平。

二、建设范围

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的依托主体为高校直属附属医院。高等学校可以依托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临床教学培训中心,也可以由一所直属附属医院牵头联合1—2所本校其他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临床教学培训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方式及名额

1.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及有关军队院校(以下统称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军队院校)直接向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每校限申报2个候选示范中心。

2.省属高校由本省(区、市)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后向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荐,每省(区、市)限推荐3个候选示范中心。

(二)申报材料填写及报送方式

1.请按照《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指南》(附件1)要求填写《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申报书》(附件2),由多家附属医院联合建设的临床教学培训中心要在申报书中明确牵头的附属医院。相关材料请从教育部网站主页点击司局机构中“高教司”再点击“农林医药教育”后下载。

2.请中央部属高校和军队院校,以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所属高校申报材料)将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于2018年5月31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统一报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农林医药教育处。同时进行网上填报。

(三)认定方式

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教学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公示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后,正式公布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名单。

四、其他

(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夏韶华 010-66096767 shaohua@moe.edu.cn

2.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教学研究中心

刘婧 010-88325957 liujing56@163.com

(二)通讯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教司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1.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指南

   2.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申报书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
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院校局,部(委)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要求,切实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开展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充分发挥高校附属医院的医教研协同优势,依托附属医院建设一批集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为一体的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加快构建示范性临床教学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着力建设高水平临床师资队伍,服务区域临床教师培训工作,促进院校医学教育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有机衔接,发挥中心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提升我国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育培训水平。

二、建设范围

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的依托主体为高校直属附属医院。高等学校可以依托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临床教学培训中心,也可以由一所直属附属医院牵头联合1—2所本校其他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临床教学培训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方式及名额

1.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及有关军队院校(以下统称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军队院校)直接向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每校限申报2个候选示范中心。

2.省属高校由本省(区、市)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后向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荐,每省(区、市)限推荐3个候选示范中心。

(二)申报材料填写及报送方式

1.请按照《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指南》(附件1)要求填写《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申报书》(附件2),由多家附属医院联合建设的临床教学培训中心要在申报书中明确牵头的附属医院。相关材料请从教育部网站主页点击司局机构中“高教司”再点击“农林医药教育”后下载。

2.请中央部属高校和军队院校,以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所属高校申报材料)将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于2018年5月31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统一报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农林医药教育处。同时进行网上填报。

(三)认定方式

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教学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公示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后,正式公布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名单。

四、其他

(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夏韶华 010-66096767 shaohua@moe.edu.cn

2.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教学研究中心

刘婧 010-88325957 liujing56@163.com

(二)通讯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教司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1.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指南

   2.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申报书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