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2-14 17:10 来源: 坪山新区政府在线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坪山新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坪山新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由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办,是新区就业服务的网络化平台,主要功能为发布就业消息、宣传就业政策、公开办事流程、提供公益性求职招聘服务、搭建校企合作渠道等。
    第三条 坪山新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坪山新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是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共就业服务网站。
    第六条 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应该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网站管理维护工作。对网站的内容更新升级以及网站后台的各项操作均应当由专职网站管理人员完成。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将网站栏目制定成任务分解表,由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解表按时报送栏目内容。
第八条 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任务分解表每月报送一次相关栏目更新内容。信息采编完成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重点审核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发布信息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为杜绝注册会员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平台恶意发布违法言论、低俗信息,注册会员发布的个人简历、招聘通知、校企合作等信息必须经网站管理人员审核后才能在网站上公布。
    网站管理人员应该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类会员发布的信息。
公共就业服务网从其它媒介如网站、报刊等引用的资讯,应当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0日之日起实施。
解读评论:
责任编辑: 刘啸萱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