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政策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2-17 14:15 来源: 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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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政策提升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赣银监发〔2015〕7号


各银监分局,机关各机构监管处,各直属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储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外资银行南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农商行,南昌辖内各村镇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有效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现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优化信贷投向,切实满足小微企业有效融资需求

(一)确保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辖内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立足市场定位,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确保全年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目标。要严格落实年初制定的小微信贷计划,推动信贷资源向小微倾斜,小微信贷规模只能增、不能减。辖内各政策性银行虽不作硬性考核,但也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银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确保所在设区市全年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

(二)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在制定行业信贷政策时要力求精细化,加强行业研究,细分具体行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辖内银行分支机构在对小微企业开展授信评估时,不得笼统以行业限制为由,“一刀切”拒绝小微客户准入,避免信贷管理简单化、粗放化。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不得随意抽贷、停贷、压贷。

(三)拓宽信贷资金来源。鼓励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并在行政审批上给予优先受理和审核。对于已经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二、坚持创新引领,积极破解小微企业融资中的瓶颈

(四)积极扩大无还本续贷范围。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加快无还本续贷相关配套制度、流程和系统的完善工作,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不得人为抬高续贷门槛、增加续贷审批环节。应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扩大自主续贷范围。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就落实监管政策、创新贷款还款方式、完善内部配套制度等方面,制定具体办法,并于2015年8月20日前书面报送至对口监管部门,同时抄送股份处。

(五)缩短贷款办理时间。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小微企业信贷特点的独立评审体系,下放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授信审批的时效性。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公开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在授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续贷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推进贷款抵质押方式的转变。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扩大抵押资产范围,积极探索存货、应收账款、股权、林权等适合小微企业的抵质押方式,逐步由有形财产抵押向知识产权、商誉、排污权等无形资产领域拓展。积极探索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由偏重于抵押贷款向抵押、信用、质押、保证等多种形式并重转变。

(七)创新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合理、灵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可由银企双方协定,避免由银行机构单方面确定贷款期限造成与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加大推广运用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及续贷贷款等产品的力度。从2015年7月开始,江西银监局将对小微企业循环贷、年审制贷及无还本续贷贷款等业务的办理情况实施按季监测,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末20天内将上述三类业务的办理情况报送至对口监管部门,同时抄送股份处。各银监分局要按季对所辖法人机构上述三类业务办理情况的监测,并于每季末20天内将上述三类业务的办理情况报送至股份处。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小微企业循环贷、年审制贷及续贷贷款等业务的情况,将作为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内部机制,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八)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小微企业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得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辖内法人机构要建立独立的小微企业信贷管理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单独考核,按照风险覆盖的原则适当调高风险容忍度,并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辖内各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下发的不良贷款控制目标,对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不良贷款容忍度。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就内部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和考核制定具体制度办法,并于2015年8月20日前书面报告对口监管部门,同时抄送股份处。

(九)改进授信业务问责机制。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科学、细化、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确保落到实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未超出上级行设置目标的,对经办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不良的从业人员,在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前提下,应免除其合规责任。

四、健全专营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

(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管理集中化、考核独立化、队伍专业化、产品多元化、作业流程化、经营协同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并给予信贷规模、授信权限、绩效考核等倾斜,有效发挥专业支行、特色支行的作用。引导辖内各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向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和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延伸网点和业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更便利的金融服务。加大小微专营队伍建设,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专职从事小微信贷业务人员占全部信贷业务人员的比例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五、加强风险管控,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提高风险管控水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风险识别、判断和控制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机构的沟通协调,用好、用足财税部门有关小微不良贷款核销和税前扣除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和核销力度。

(十二)规范服务收费和经营行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及时清理收费项目,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已授信的小微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数额,足额发放贷款,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克扣放款数额、强制开银行承兑汇票、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等行为,严禁将理财和同业业务作为银行信贷的“异化产品”,变相增加融资链条,抬高融资成本。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服务收费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银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防止利益输送增加融资成本。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完善履职回避制度,对于管理层及信贷条线从业人员的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或在此类机构担任高管职务的,要按履职回避的原则,限期调离所在岗位。要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发现有不符合履职回避要求以及存在与上述机构利益勾结的情形,要立即整改。2015年11月底前将修订后的履职回避制度和排查整改报告书面报送至对口监管部门,同时抄送股份处。

六、搭建服务平台,构建服务小微企业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四)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并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机制,配合当地工信委、财政、工商、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搭建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

(十五)探索建立金融服务共同体。各级银监部门要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合作,构建利益共赢、风险共担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共同体,解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

七、完善考核督导,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地

(十六)建立督导长效机制。各级银监部门要强化监测考核,按月监测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对未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或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落实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开展督查。要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与执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的落实、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的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2015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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